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 蔡奇宏 即銓宏企業社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琦明電工有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捌仟元│0000000│││││行營業部│一日││││├─┼────────┼───────┼────────┼───────────┼────────┼──┤│2│麒鵬水電工程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捌仟貳佰玖拾伍元│0000000││││公司│行竹北分行│││││├─┼────────┼───────┼────────┼───────────┼────────┼──┤│3│台忻電機工程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貳萬零陸佰肆拾叁元│0000000││││公司│行竹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