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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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坤 錟│新竹國際商業銀│肆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2│ 彭坤錟 │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3│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4│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5│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6│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7│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8│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