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彭坤 錟│新竹國際商業銀│肆萬元│九十一年十月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2│ 彭坤錟 │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3│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4│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5│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6│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7│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8│彭坤錟│新竹國際商業銀│叁萬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0000000│││││行新社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