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1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1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181號聲請人 方雅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子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通訊及存證信函為提示)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