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74號原告 徐煌堯 被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
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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