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9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茂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39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