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抗告人 王敏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本院109年度家聲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前訴請與 梁季庭 離婚,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以107年度婚字第27號判准,並於同年6月27日確定,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有該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而抗告人係於109年11月27日(參見原審卷第1頁本院收狀章戳記),始向本院聲請交付108年4月12日法庭錄音光碟,自該案判決確定後,顯已逾六個月之期間,原審據此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洵無違誤。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美惠
法官魏志修法官梁晉嘉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韓尚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