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37號上訴人 陳模良 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23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