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47號原告 徐宗祺 被告 林秀玲
李湘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8日以100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70,752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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