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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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許育嘉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周錦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7列關於「1,011,243元」記載,應更正為「1,013,8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