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89號原告 鄭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原告與被告 鄭世武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