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54號債權人 魏協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玫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確認請求金額若干?㈢提出陳玫孜為住戶之釋明文件(如建物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04年2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