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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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