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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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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