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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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告 徐章福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章福家庭經濟不好,父親年邁、有心臟病,為了多賺些錢,目前仍從事修剪路樹的工作,被告希望能具保返家探視父母親;被告知道犯了錯,請相信被告從今起絕對不會再吸毒、竊盜,如有違反願意加重處罰,如果具保後沒有到庭,可以隨時再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撤銷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83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5年1月13日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是被告現為上開案件執行中之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從而,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