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88號反訴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 律師反訴被告 陳張雪梅陳宗信 之繼承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償還利得,業經本院於同年月23日依反訴原告請求金額裁定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950元,經查至同年10月5日止尚未據反訴原告繳納,嗣反訴原告又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本金為「769,918元」,依反訴原告更正後之聲明,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更正核定769,918元,應徵反訴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將上開裁判費補繳完畢,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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