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柒拾玖萬貳仟參佰零參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柒拾參萬貳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部分伍萬玖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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