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永山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原名: 曹秋鳳 )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有擔保債務新台幣(下同)2,428,000元,無擔保債務2,027,480元,未逾12,00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國泰世華銀行成立協商,嗣則毀諾,實因一家七口同財共居,聲請人的公公現年64歲,患有中度聽障,聲請人的大姑患有輕微弱智,無法外出工作,聲請人育有三名年幼子女,現年各14、12、11歲,均賴聲請人與配偶照料,惟聲請人與配偶奔波彰化、台中夜市擺攤販賣冷飲維生,又有房貸負擔,兩人每月收入共3萬餘元,為顧及生活,已係不能清償債務,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所致。此外,聲請人現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為此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與國泰世華銀行之協商資料、存摺影本、身心障礙手冊等資料,應堪採信。此外,本件又查無依法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