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貳罪,均視為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現假釋付保護管束中,所犯各罪,依前開規定固視為減刑,惟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10條第2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附表:
┌──────┬───────┬───────┐│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1.11.13│81.11.12│├──────┼───────┼───────┤│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1年度│高雄地檢8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4698號│偵字第3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1年度易字第│82年度訴字第││││7827號│459號││├──┼───────┼───────┤││判決│81.12.22│82.02.17││事實審│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1年度易字第│82年度訴字第││││7827號│459號││├──┼───────┼───────┤│判決│確定│82.02.12│82.04.22│││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例第13之1條第2│9條第1項│││項第4款││├──────┼───────┼───────┤│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刑度││15日││││褫奪公權1年6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