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33號原告 潘淑芬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 律師
顏詒軒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另案裁定駁回。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2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經核本件均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05元(計算式:20,107元×2/3=13,405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2元(計算式:20,107元-13,405元=6,7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如果經濟狀況不佳,若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可向新北市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訴訟(免付費用),並由法律扶助律師申請訴訟救助,就可以暫時免繳本件訴訟費用。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