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6號聲請人 王清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秀鳳 、 尤錦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尤錦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16號聲請人 王清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尤秀鳳 、 尤錦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提出相對人尤錦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