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5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沈裕斌
張麗君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周歆 祤法定代理人 周采靈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沈裕斌(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麗君(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起共同收養 周歆祤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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