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張永富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21年9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永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04.01│101.04.02│101年4月某日│││││-101年9月10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雲林地檢│雲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1年度毒偵│101年度毒偵│││字第393號│字第393號│字第1090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1年度訴││實││字第392號│字第392號│字第825號││審├────┼───────────┼───────────┼───────────┤││判決日期│101.07.18│101.07.18│102.03.26│├─┼────┼───────────┼───────────┼───────────┤│確│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101年度上訴│101年度訴││決││字第886號│字第886號│字第825號││├────┼───────────┼───────────┼───────────┤││判決確定│101.09.10│101.10.30│102.04.15│││日期│(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雲林地檢102年度執│雲林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99號(編號│緝字第99號(編號│字第866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1-2定應執行有期徒│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刑11月)│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月│││││(共2次)│├──────┼───────────┼───────────┼───────────┤│犯罪日期│101.09.10│100年7月間某日至│⑴100.09.15││││100.09.15│⑵100.12.09│├──────┼───────────┼───────────┼───────────┤│偵查(自訴)│雲林地檢│雲林地檢│雲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100年度偵│100年度偵字第5022、│││字第1090號│字第4793、5849號│630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05、1742號、│││││101年度偵字第223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實││字第825號│字第51號│101年度訴字第240號││審││││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日期│102.03.26│102.06.05│102.08.14│├─┼────┼───────────┼───────────┼───────────┤│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101年度訴│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決││字第825號│字第51號│101年度訴字第240號││││││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確定│102.04.15│102.06.24│102.12.26│││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雲林地檢102年度執│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66號(編號│字第1547號│字第200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6-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刑14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7年8月│││(共2次)│(共3次)│(共2次)│├──────┼───────────┼───────────┼───────────┤│犯罪日期│⑴100.09.15│⑴100.07.24│⑴100年9月12日或13日│││⑵100.12.10│⑵100.07.29│⑵100年12月5日或6日││││⑶100.08.20││├──────┼───────────┼───────────┼───────────┤│偵查(自訴)│雲林地檢│雲林地檢│雲林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5022、│100年度偵字第5022、│100年度偵字第5022、│││6309號、100年度毒偵│6309號、100年度毒偵│6309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505、1742號、│字第1505、1742號、│字第1505、1742號、│││101年度偵字第2231號│101年度偵字第2231號│101年度偵字第223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實││101年度訴字第240號│101年度訴字第240號│101年度訴字第240號││審││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日期│102.08.14│102.08.14│102.08.14│├─┼────┼───────────┼───────────┼───────────┤│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102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決││101年度訴字第240號│101年度訴字第240號│101年度訴字第240號││││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1年度訴字第455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100年度訴字第947號││├────┼───────────┼───────────┼───────────┤││判決確定│102.12.26│102.12.26│102.12.26│││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雲林地檢103年度執│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0號(編號│字第200號(編號│字第200號(編號│││6-9定應執行有期徒│6-9定應執行有期徒│6-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刑14年)│刑14年)│└──────┴───────────┴───────────┴───────────┘┌──────┬───────────┬───────────┬───────────┐│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8年│││││(共3次)││├──────┼───────────┼───────────┼───────────┤│犯罪日期│101.06.05│⑴100年12月底某日│││││⑵101.05.20│││││⑶101.05.2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428號│102年度偵緝字第42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05│103.06.0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號│││決││││││││││││││││││├────┼───────────┼───────────┼───────────┤││判決確定│103.06.20│103.06.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711號(編號│字第10711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10-1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刑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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