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 林進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玲 、 羅咨婷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