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5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5號原告 陳冠宏 被告考選部代表人 許舒翔 訴訟代理人 白又謙
王睿君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民國109年11月2日109考臺訴決字第22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考選部109年7月16日選專一字第1093301234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考試事件,不服考試院民國109年11月2日109考臺訴決字第221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考選部109年7月16日選專一字第1093301234號函),提起行政訴訟;雖本件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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