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6號債權人 林正德 債務人 施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叁拾玖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