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83號聲請人 陳國松 即受執行人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為警逮捕,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沒有收到文書,並非逃避,且員警以欺騙手段騙我說係因案件未出庭要我過去說明,我也立即過去,可見我沒有逃避,希望予以暫時釋放,讓我準備齊全再來報到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毋庸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月,經入監執行後於105年11月16日經假釋,惟復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2月22日,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於107年9月14日以新北檢兆執己緝字5978號發佈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記錄表、上揭通緝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按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既係因未到案執行法院裁判之罪刑,而經警依前揭通緝公告逕行逮捕致剝奪其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且毋庸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附此敘明。
四、依提審法第9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琳中華民國10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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