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劉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叁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肆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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