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調字第1255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賢和 間請求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李賢和給付電信費,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相對人已於110年7月5日死亡,有本院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相對人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補正,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應認不能調解。從而,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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