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笙崴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拓普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林琛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3萬5,952元,嗣於審理中擴張請求金額至433萬4,872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9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7,236元,尚應補繳2萬6,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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