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 劉枝鑫 被告文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奇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拾肆萬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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