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潘惠美 被告 黃淑珍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7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