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nternationChannelPropertyINC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狀內並無證物三且證物二資料不齊全,請提出完整之證物二及證物三資料影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