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9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