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827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利傑 選任辯護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玉
陳秀惠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姫菁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梁宗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89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