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瑋間 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⒈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⒉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109年5月19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⒊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7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其中聲明⒉所示房屋之現值為27萬7500元,有臺中市房屋稅籍記錄表在卷可按,而其聲明⒉、⒊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其中價額高者定其上訴利益價額,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7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