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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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558號

原告 李沈慧燕

被告 鍾碧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義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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