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六八八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三七六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