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令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09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圖樣英文GUCCI)商標之背包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令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9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期滿,扣案之物(103年度白保字第1128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令軒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9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104年5月12日期滿,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之背包2只,係屬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GUCCI」商標圖樣之商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