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34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餘淨重合計五點二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依法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及持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二、查被告林宏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於民國
103年9月3日19時許,持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路○○○○號5樓居所內,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6包(含包裝袋6只,原淨重合計5.3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5.27公克),案經移送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偵查(103年度毒偵字第6179號)後,以無重複觀察勒戒必要為由簽結等情,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簽呈等附卷可稽。該6包大麻既經鑑定屬於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法均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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