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同意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郭明忠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於台南縣○○鎮○○段○○○○號土地。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禁治產人)郭明忠之父、母兼法定監護人,緣民國94年4月間聲請人之子 郭明勇 出資購買坐落於台南縣○○鎮○○段○○○○號土地,登記於郭明忠名下,本為訓練智障胞弟郭明忠從事簡單田間工作,嗣效果不彰,今為申請參加農保,須有農地方可加入,聲請人之子郭明勇亦已出具承諾書願負責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明忠日後之生活花費,基於受監護人之整體利益,需處分相對人所有之上開不動產,為此依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之規定聲請許可聲請人處分上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修正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及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參以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子郭明勇均已當庭及出具書面表示日後將妥善照顧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郭明忠(見本院99年1月5日訊問筆錄及卷附切結書),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本院准其處分前開不動產,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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