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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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1,3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漏列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債權金額133,708元),以致債權總金額不符,應補正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表中基本交通費、膳食費之實際支出證明,其中交通費500元部分,應釋明工作場所至住家之起迄點及里程數;膳食費8,000元部分,請釋明其中「 周劉香 」與聲請人之關係(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姓名為「 周李珠 」),並請釋明家中成員分擔生活必要支出之比例為何。
(五)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小孩月費及註冊費合計4,666元之計算方式,是否為4,166元之誤算(依聲請人提出之繳費明細,其中2月、9月份除繳交註冊費10,000元,並無再支出月費3,000元,整年度繳交費用總額為50,000元)。
(六)請釋明聲請人既已提列每月室內電話費,另電話(日常生活用手機)費用655元支出之必要性為何,其中撥打國際簡訊費用高達427元用途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配偶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目前收入狀況(含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
(八)請陳報所有不動產即嘉義縣新港鄉溪北村17鄰溪北121號房地目前房貸繳款狀況,並提出支出房貸之相關收據。另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九)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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