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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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涉詐欺案件,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麗生法官陳世博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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