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37號聲請人 魏富田 (即 魏國隆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汶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42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8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67400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33000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