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955號聲請人 洪珍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19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00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