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44號原告捷思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豊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品昇 (原名 吳佳瑋 )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