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08號上訴人 張秀婷 被上訴人 蘇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124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萬7,808元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474萬7,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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