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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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第7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因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0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到院。查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00元,應徵裁判費5,79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