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0號
負責人 邵貽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0號
負責人 邵貽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