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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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告 蕭亦嵐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6,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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