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乙○○即蘇?
丙○○即蘇送達代收人 吳春生 律師被上訴人甲○○住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取有送達證書存卷,茲已逾限,該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B1審判長法官黃金石~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梁美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