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二0號
原告揚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田 右原告與被告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玖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曾寶生